拾金不昧的小故事(共14篇)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1篇

小李,女,四(1)班学生,平时学习很刻苦,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是一个文静而懂事的孩子。她拾金不昧的事迹感动着很多人,激励着很多人。

那是20xx年12月的一天,小李放学回家经过县交警队时,在县交警队门外的大街的人行道上,她突然发现地上有一个黑黑的东西,走进一看,是一个鼓鼓囊囊的钱包,她把钱包拾起来,心想丢钱包的人必须很着急,于是她站在原地等待失主前来认领。那天异常冷,冻的直打哆嗦。可是等了好一会也不见有人来认领。她想这样等下去也不是办法,一是怕回家晚了爸妈担心,二是失主丢了东西可能会找警察,于是她走进交警队的大门,找到交警队办公室。很有礼貌地向警察叔叔说明了来意,请他们帮忙找到失主。然后她将钱包交到交警队警察的手中才转身离开。

原先失主是刚买了车去交警队上户时不慎将钱包丢失的。钱包中不仅仅有各种重要证件,还有现金三万多元,当他拿到钱包后十分的高兴,请求警察帮忙联系必须要见见这个孩子,当面说声多谢。小李却很平静,说:“这没什么,爸爸妈妈、学校教师经常教导我们做人要讲诚信,我们操场上的展板上不就说做人诚为本吗?不是我的东西捡到必须要找到失主,这是我应当做的。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2篇

小刘乘公交时不慎将晨练宝剑遗失在车上,本以为找不回来了,没想到午后乘坐公交巧遇捡到宝剑的公交司机。不仅心爱之物失而复得,小刘还被司机善待老年乘客的精神感动,特意为司机写了感谢信。

这件暖人心的“巧事”发生在18日。“我早上去西湖晨练,回家时坐上54路,当时车上人很多,到站后赶着下车竟忘了拿剑。”小刘告诉记者。

小刘下车后不久,车上乘客就发现了被遗忘的剑,司机小辉立即将其收起来,并送到车队。“剑上没有任何信息,也不知道怎么找失主,只能等失主发现找来了。”公交集团陈队长说。

当日下午,小刘出门游玩再次乘坐54路公交车,随口和司机说早上在一辆54路公交车上丢剑的事。“哎呀,赶巧了,您的剑我捡到了,现在保存在车队,跟我去森林公园终点站领取吧。”小辉师傅便一路载着小刘往终点站驶去。“一路上我都在观察朱师傅,他对老年乘客很照顾,真是个好司机。”当日16时许,小刘顺利取回宝剑后,对朱师傅赞不绝口,当即写下感谢信表达感激。

18日晚上,62路公交车上也发生了拾金不昧的事件,“19时30分左右,有乘客发现车厢中部的爱心专座上有一部小米手机。”司机徐师傅说,目前这部手机也在车队保管。“车队没有收到有人寻找手机的消息,希望失主看到报道后能与车队联系,可拨打客服热线。”公交集团陈队长说。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3篇

2018年4月7日下午,任悦升同学在上学途中,捡到一部手机,考虑到失主丢失手机后焦急的心情,同时又因为自己要尽快去上学,刚好看到路边有一个公交车调度站,于是将手机放在了调度站并留下了身份信息。失主经过打电话寻找到了自己的手机,手机失而复得使失主激动万分,最后通过多方打听来到我校,与我校领导及任悦升同学的班主任茹萌老师亲切交谈,失主对任悦升同学表示了感谢,同时对我校能教育出这样优秀的学生表示了肯定,最后以感谢信的形式表达了浓浓的谢意。

4月9日早,主题升旗仪式活动期间,我校隆重为“拾金不昧美德少年”任悦升同学颁奖, 对任悦升同学拾金不昧的先进事迹进行了学习,王校长为获得拾金不昧美德少年称号的任悦升同学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品,最后号召全校师生向任悦升同学学习,发扬“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和高尚道德。

“拾金不昧”是反映一个人、一个地方道德水平的一面镜子。任悦升同学拾金不昧的行为 , 充分表现出了作为一名新时代中学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用高尚的人格昭示了城关二中学子满满的正能量,用一颗纯洁的心灵谱写着人性中的真、善、美。

在我们的校园里,拾金不昧的身影几乎每周都有,同学们丢失的钱和物都能失而复得,在这样的校园里,我们感到温馨而幸福。

学校本次命名表彰“拾金不昧美德少年”,旨在为全校师生树立榜样,促进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道德情操,弘扬良好的社会美德,积极传递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的正能量。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4篇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将“拾得遗失物”制度写了进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还规定了拾得人必须履行“保管失物”义务;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等。

坚持“拾金有酬”观点的人们认为当今社会讲究公平,做了好事拿取报酬无可厚非,《物权法》让他们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缺乏对酬金具体数额的规定,有些想要报酬的人害怕被告“敲诈”;同时还有一部分人利用这一规定,血口大开,漫天要价,给社会风气带来了不良影响。

索要报酬怕被诉敲诈

众所周知,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物品遗失率很高,其中出租车行业更是如此,由此产生的捡到东西付不付报酬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不久前,杭州五星级的哥林根华师傅就碰上了一件让他颇为头疼的事。那天,林师傅送两位客人到萧山机场。回杭途中,林师傅接到一位孔先生的电话。原来这位孔先生就是刚才的一位客人,由于下车匆忙,把一个电脑包忘在了车上,里面有很多贵重物品和资料。幸亏当时索要了发票,才和林师傅取得了联系。当得知孔先生要赶飞机的情况,林师傅二话没说,立即调转车头,驶回机场,终于赶在孔先生登机前把电脑包交到了他手上。此时,出租车计价器显示的费用已达67元。

来自北京的失主孔先生万分感动,当即就拿出钱包要感谢林师傅。可林师傅却在这时犯了难,这钱该不该收?如果收该收多少?“如果我让对方付车费,但人家万一认为我是故意绕路了,不愿意给,这岂不是更让人尴尬?” 迟疑了一会儿,林师傅索性一分钱也没收。“我把客人丢在车上的东西送过来,也不是为了要报酬。干脆让人留下好印象。”

记者在采访林师傅的过程中,他道出了个中深层原因:报酬不知该收多少,害怕被投诉“敲诈”。“虽然按照物权法,我可以索取必要的车费或保管费,但没有规定具体收多少。如果对方不理解,反告我敲诈,岂不是好事变坏事?”

林师傅的顾虑并不是没有来由。他告诉记者,一位上夜班的出租车司机给客人专程送他遗失在车上的手机,事后这位司机想要50元的跑路费,不想对方不仅不给,反而投诉司机敲诈200元钱。“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有好事也不想做了。”林师傅说。

杭州三运出租车公司办公室主任放介绍,一般情况下,出租司机都会把顾客遗失在车上的物品交回公司,由公司负责联系失主。“我们不提倡司机索要报酬,绝大多数司机也不会要。但是很多司机都是专程把失物送来,耽误了自己的生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向失主暗示给司机报销一些路费,大部分失主也都赞成。”

拾金有酬带来漫天要价

和林师傅不敢要报酬的情况恰恰相反,有些人捡到东西非但不是拾金不昧,反而索要高额报酬,更是让失主雪上加霜。

前不久,安徽籍民工张道东来杭州做短期拆迁工,并准备顺便带点钱回家。他上午取出了1万元现金,中午有老乡来送行,喝了点酒,其间,张道东去了趟厕所,回来就发现口袋里的钱没了。“这钱是老婆打工辛苦攒下的呀。”丢了钱,张道东一下傻了眼。幸运的是,住在工地附近的一位老太太捡到了张道东的钱。

然而,虽然老太太承认捡了钱,但却不肯归还,并在其儿子和保安的陪同下,将钱交到了定海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老太太的儿子肖先生要求失主拿出30%的报酬,才肯将钱归还。“钱是我妈捡到的,怎么说也得要点报酬让老人家高兴高兴吧,”肖先生理直气壮。“报酬我是愿意给的,可3000块钱实在太多了,”张道东感到非常苦恼。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此事已移送_门处理。此外,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肖家老太太捡到钱后,以为是_,抽出了几张撕掉了。

针对该纠纷,法律界内人士认为,《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失主应该支付一些必要的费用,并没有规定归还遗物可以索要报酬。虽然收取一定的报酬并不是绝对不可为之,但必须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特别是双方的当事人要协商一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规定拾得人有“保管失物”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坚持必要、合理原则

通过上述两起事件不难看出,关于“拾金有酬”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物权法》对于支付必要费用的金额没有具体规定上。来自浙江省律师协会的程学林律师说,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必要,二是合理。

程学林说,《物权法》的规定应该说有强制的意味。付多少费用应当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决定,比如可以根据行程、时间、真心诚意的程度来决定。在物品遗失率比较高的行业,比如出租车行业,可以由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规定,对送遗失物的司机给予报销路费或加分等奖励。

有关法律专家还建议,当事人双方在协调沟通时,最好能对失主的承诺保存证据,比如书面协定或有第三方在场等等,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5篇

「关键词 遗失物,拾得,有偿,报酬请求权

「正文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十届_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和报酬请求权以及留置权。即第八十八条“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支付因保管、返还、拍卖和变卖遗失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受领人向拾得人支付的酬金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如失主已在其发出的悬赏广告中确定了酬金的,则不在此限。”第八十九条“拾得人在义务人支付费用和一定的报酬前,有权留置遗失物。”对于这些条款,在理论界引起很大争议。究竟我国要不要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以及如何实施这一制度,是一个很有必要进行研究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十届_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我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现行制度使拾得人没有归还的动力,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作用。这一点只要对我国立法稍加分析便可知晓。

二、要不要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

(一)、我们信奉的“传统”美德是否真的存在过?

反对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最有力的理由在于,我国提倡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而且《民法通则》第7条又确认了尊重社会公德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既不符合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也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相悖。

其实,从“拾金不昧”的语意来说并未拒绝遗失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我国古代也并非一概不给予报酬。

首先,从“拾金不昧”的语意来说,《辞海》、《辞源》、《康熙字典》上均无“拾金不昧”这一词条。根据《新华词典》可查到,拾金不昧是指拾到金钱或财物不隐藏,“昧”即隐藏之意。《现代汉语词典》对拾金不昧的解释是:捡到钱物不隐藏起来据为己有。可见,拾金不昧仅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不隐藏而已,并不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不得收取一分报酬。

其次,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样要受到处罚,拾金不昧也并非不给予报酬。据《易经》可知,早在西周初期,凡得到遗失的牛、马、羊、奴隶或遗失的其他财物,应呈报有关机关,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可从失主处领补偿金。《尚书。费誓》曰:“马牛其风,臣妾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即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能拒为己有,要如数归还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据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得遗失物,限5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30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可见,明朝法律赋予拾得人以遗失物的50%作为报酬,拾得人可附条件地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清朝的作法与明朝类似,清律户律钱债门得遗失物条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即便到了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也未例外,该草案第103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人依特别法令所定,取得其所有权。”1925年的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直接援用《大清民律草案》关于遗失物的规定。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_民法》物权编(即第三编),规定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其第805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第807规定了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现在,这些规定在台湾继续有效。

第三、民众一般都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这是一个极大的误会。其实,拾金不昧的要求并不高,它只是要求拾到东西后不要隐藏私占就行了,这一低层次的要求正是所有权的弹性力所致。在古代,拾金不昧是法定的要求,拾金而昧的人在古代甚至要被定罪。在外国,拾金而昧还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外国人并不认为拾金不昧(不隐藏私占)是一种美德,而认为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其法律一般都明文规定拾得人负有报告、招领、返还的义务。而在我国,却把拾金不昧视为一种传统美德。把法律义务当成美德是社会心态不正的一个表现,大家知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杀人的权利,我们负有不杀人的义务(杀人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一天我们把“不杀人”当成美德,那么我们的社会肯定是一个极不安全的社会了。我国民众把“拾金不昧”当成美德,那为什么不把“不杀人”当成美德呢?其实,杀人比拾金而昧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若硬要说是,那么按规定交罚款也是一种美德,罪犯被执行死刑就更是一种传统美德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由此可见,我们所信奉的“传统”美德并没有真的存在过。

(二)、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

经济学上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最大化,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行为体的目标,拾得人也将追寻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无偿归还的规定下,拾得人选择不归还的结果是最有利的,要么全得要么不得,他不会有什么损失;在有偿归还的规定下,他就有很大可能选择归还,因为他面临的形势是要么肯定得一部分要么全部失去,他没有多少理由拒绝有把握的利益。就失主而言,给予拾得人报酬尽管会造成一点损失,但与有可能全部失去相比要划算。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个人所有的动产再也不限于一般的个人生活日用品了,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万贯并不稀奇。就社会利益而言,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也是有益的,减少了规避法律的现象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减少了产生诉讼的可能性,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从博奕学的角度看。遗失人支付报酬换来了物归原主;拾得人拾而有奖励,他更愿意去拾取。彼此之间的合作对双方都有利,属于正值交易,双方都可依据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分享合作剩余。

综上可见,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阻碍了人们获得应有的经济机会,这必然会引发新的制度形式的产生。据此,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必然会产生。

(三)、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符合国际立法潮流的。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归还义务和违者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失主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获酬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制相当详细,从第965条到第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可见,该法典赋予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即在立法上规定了失主付酬的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遗失物拾得问题作了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相比要简明得多。该法第805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_,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显见,该条规定之效果与德国民法典第970、971条规定的效果基本相当。

日本则制定了单行的《遗失物法》,对拾得人的酬劳金作了具体规定。第4条规定:“(一)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二)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二分之一,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英国规定: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

法国民法典中虽未规定此项权利,但却通过时效取得、占有取得制度提供了拾得人取得拾得物所有权的机会。就是说均未片面强调失主的利益,强制要求拾得人无偿归还,而是为拾得人利益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进而刺激拾得人归还拾得物,实际上也维护了失主的利益。我们在创制和发展自己的法律规则时,如果对外国相似的规则凝结成的经验财富视而不见或不加利用,那将是不明智的,“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符合目的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瓜才会因为金鸡纳霜不是在自己的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用它。”

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变无偿为有偿,是符合当今社会的实际道德水平的,况且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拾得人自愿无偿返还遗失物,故在法律中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影响其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符合经济学原理,此种做法有利于促使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就遗失人而言,给予拾得人报酬尽管会使其财产遭受损失,但相对于全部失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个人所有的动产再不限于一般的个人生活用品了,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高昂并不希奇。就社会利益观之,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减少了规避法律的现象,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降低了产生诉讼的可能性,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也是有益的。

三、这一制度具体实施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报酬数额

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及地区在立法上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但在比例数额规定上不尽一致,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价值百分之三;关于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给付于拾得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笔者认为,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觉得返还不划算,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拾得物为金钱或经拍卖变为金钱时,即可按金额相应比例计算,如拾得物为金钱以外之物,以原物返还时,则应估价依比例计算。如拾得物为种类物且系可分物时,亦可依价格比例以物作为报酬。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如有感情价值的照片、书信、有证明价值的证书或其他的仅对失主有价值而对拾得人价值不大的,可以要求有受领人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适当”应参照给付义务人的资力、身份、地位、其感情程度等因素决定物品的价额,并以此确定报酬的数额。

(二)、关于悬赏金额

如失主在物遗失后以悬赏广告寻找,而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有出入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并存,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而且均以遗失物归还失主为现实目的,所以拾得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酬金不明,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谢”、“当面酬谢”等。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因自己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同时,应斟酌指定行为的内容、性质、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广告完成之后,合意决定报酬。若酬金大于费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费用。

(三)、关于报酬请求权的限制

所谓报酬请求权的限制,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由于职责所在,某些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将有悖于弘扬高尚道德,故各国立法均有对此施加限制者。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公立机关或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交通机构的公务员在工作场合拾得遗失物时,不得请求报酬(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上亦应对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进行限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如公安机关性质有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如其有报酬请求权显然不当。

第二,没有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四)、关于报酬请求权的放弃。

请求报酬既为一种权利,权利当然可以放弃,在现实生活中,拾得人无偿将遗失物归还失主的情况也是有的,此种行为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现在应该研究的是如何去完善这一制度,而非是否要确立。

「主要参考资料

1、梁慧星、陈华彬(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2、徐炳:《买卖法》,经济时报出版社,1991年版。

3、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彭万林(编),《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6篇

9月7日晚6:30左右,饮食服务中心西三食堂员工x在收拾餐厅包房卫生时,陡然发现有一个就餐者遗失的钱包落在了餐桌上,看到包房内已没有了就餐者,xx来不及细想就急忙将钱包收起交到了食堂经理x手中,经与食堂工作人员当面清点,发现钱包内装有现金200余元,开水卡一张和学生入学报到缴费票据若干,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再加上钱包内的物品均没有失主的准确联系方式,无法及时和失主取得联系,xx临时决定等明天上班后再想其它的办法与失主取得联系。

9月8日上午,遗失了钱包的2013级新生x同学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了食堂,经仔细询问并详细核实有关信息无误后,食堂经理x当众将钱包归还给了x同学,并叮嘱他以后要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对此,x同学深表感谢,并连连称赞食堂的工作人员思想境界高,拾金不昧风格高。

对xx拾金不昧的精神,饮食服务中心决定给予该同志200元的奖励,同时号召全体员工向该同志学习,将饮食服务中心这种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继续传承、发扬下去。

据悉,近年来在饮食中心各食堂(餐厅),象x这种拾金不昧的事情层出不穷,每年都有数件发生。这一方面得益于后勤服务集团及饮食服务中心的领导们注重抓好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了广大员工的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是饮食服务中心坚持“三服务,两育人”办伙方向,始终坚持以顾客为中心,以师生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具体体现。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7篇

张纪中执导的新版《西游记》自近期开播以来,在收视率走高的同时,也遭遇了观众的质疑。比如“特效太拙劣、演员造型太丑、画面太血腥、台词太穿越”。新版《西游记》台词的创新程度让很多人都大跌眼镜。孙猴子在天庭偷吃仙丹时说道:“哈哈,苹果味的,还有草莓味的。”这一发挥不仅脱离了小说文本,而且将19世纪才传入中国的苹果穿越成太上老君炼丹的原料,自然引发网友猛砸板砖。再比如,猪八戒曾盯着唐僧说:“师父的皮肤真是太好了,怪不得妖怪都想吃师父。”最有喜感的一句话是沙和尚说的。师徒四人途经五庄观,偷吃人参果被抓后,大仙说每人要打30鞭,沙和尚发话了:“树上只有26个果子,却要打我们30鞭,你算术老师死得早啊?”雷得观众翻倒一片。导演张纪中说:“幽默语言的加入的确是我想表现的。当初制作这部剧的时候我就想好了,一定要在语言上区别于老版,一定要有这个时代的烙印,跟上年轻观众的欣赏口味。”

适用话题:穿越 敬畏 创新与底线 迎合与引导 名著经典与流行文化

活熊取胆引热议,70余名人上书反对归真堂上市

活熊取胆是指熊作为活生生的药物源不断地被人工抽取胆汁。人们将一个金属管永久地插入熊的胆囊,另一端露在熊的腹部外面,以便长期多次抽取胆汁。熊的伤口在外,无法痊愈,经常感染。每到这个时候,被抽取胆汁的熊都会疼得惨嚎,把自己的腹部抓得血肉模糊。有些熊因为无法忍受被抽胆汁的痛苦,精神错乱;有的熊甚至会有自杀行为,把自己的肝肠等内脏都拉扯出来。2月初,以“活熊取胆”为主营业务的福建药企归真堂因出现在证监会公布的拟上市企业名单上,而招致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力挺其的中国中药协会也被推至风口浪尖。2月15日,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已获得了包括TCL董事长李东生、天使投资人薛蛮子、好利来公司总裁罗红、作家毕淑敏、主持人崔永元、歌手韩红等70余位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两家公益组织的联合署名,正式致函证监会,反对归真堂上市。

阅读点睛:熊胆并不是什么神丹妙药,经科学研究证明,熊胆汁对人体只能起到很普通的清热解毒功效。其实很多中草药都可以起到替代作用。现在很多熊胆被用于制作保健品,属于应予克制的奢侈需求。自然界的动物是食物链中的一份子,弱肉强食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但人类却总是做超出大自然赋予我们的权利之外的事情。把原本只是以生存为目的的行为,附加上穷奢极欲、发泄私欲的目的。尊重那些处于食物链中的生命,不要滥捕滥杀,更不要虐杀,因为它们的存在,人类才得以维持生态平衡。尊重那些动物,就是尊重生命,尊重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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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主招生“写字题”难倒考生

2月11日,“华约”“北约”和华东师大3场自主招生笔试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考。华东师大语文科测试中的一道“写字题”成为了被关注的焦点。“写字题”的要求是:“请分别用正楷和你认为优美的字体书写‘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要求抄写10个字,很简单,但确实出乎了许多考生的意料。“只要字写得好,抄一遍就能得分,要知道这道题这么简单,平时真该好好练练书法”,一名考生说,“平时只是一味做题,练字想都没想过,没想到这次竟成了考题。”许多考生都表示,平时在学习中大都使用一些中性笔,有助于练字的钢笔在学校中很少有人使用,书法课也上得很少。一位语文教师说:“其实,从小学就应该让孩子练习钢笔字,这样才会有书_底。”

阅读点睛:书法是中国特有的艺术,历史悠久。通过研习书法可以提高我们的审美意识和民族自豪感,对培养艺术鉴赏能力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今很多人的钢笔被长期闲置,取而代之的是迅捷而方便的电脑打字。字迹代表的是一个人的综合素质,是审美能力、良好修养、优秀品质的体现,而冰冷的电脑打字无法彰显出人的个性能力、自我风格与聪明才智。练字不仅是对文化的传承,更是对自我能力的一种提升。但愿人们都能勤于练习,让提笔忘字的尴尬、张牙舞爪的字迹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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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与奖励回报

2月10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德国法律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的3%计酬。日本法律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需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阅读点睛:对于这一举措,支持者与反对者兼有。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内心而言,我们当然希望人人都能够主动拾金不昧,但是从现实来看,对拾获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实更有利于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得以发扬光大。倘若羞于谈报酬,甚至不鼓励给予报酬,则容易导致拾获人失去归还的动力,将拾金不昧变为拾金而昧,给失主造成损失,对社会风尚更是一种打击。眼下,对于我们而言,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该不该给报酬的问题,而是在物质激励的基础上,如何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整体的国民道德素质,让道德的光芒普照整个中华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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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林旧居”被“维修性拆除”

2月9号,北京市东城区文物部门宣布,依据《文物法》的规定,对拆除梁思成、林徽因旧居的开发单位拟处以罚款50万元,并且责令其恢复所拆的旧居建筑原状。1月份时,经过持续2年多的“拆迁”与“保护”的拉锯战之后,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终究没能逃脱碎为瓦砾的命运。此后,北京市东城文委递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说,开发单位考虑到故居房屋腾退之后,因为陈旧,几经翻建无人居住,易出现险情,因此就进行了所谓的“维修性拆除”。此种说法遭到了众人的口诛笔伐。与“临时工”一样,相关部门抛出的“维修性拆除”,又是一个拒绝认错的新词。同时也揭示出文物保护堪忧的现状。梁林故居已被荡为平地,一代建筑大师为北京古城保护奔走呼告了一辈子,如今却落得如此令人唏嘘的下场。

阅读点睛:北总部胡同24号院之所以令人格外留恋,不仅因为梁思成、林徽因在此居住期间,为中国建筑研究做出了杰出贡献,还在于这里曾是著名的“太太的客厅”,是当年北平城里蜚声一时的文化沙龙。梁思成有句名言:“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剥去了外城的城砖,像剥去我一层皮。”所谓文物、故居,意味着失去不可再得。如果这些人能够意识到,随着”梁林故居”的轰然倒下,见证现代文学史上一段佳话的实物建筑也随之灰飞烟灭,无论怎样也该有一种心痛的感觉吧。遗憾的是,似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这么想,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种历史感。时下,在如火如荼的拆迁大潮中,许多历史文物消失了。文化保护工作是有形的,文化保护理念却是无形的。因此,只有当社会普遍尊重文化,像“梁林故居”这样虽不具文物之名,却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建筑遗存,才可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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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旅游,宰你没商量

1月28日,一微博用户微博称:“朋友一家3口前天在三亚吃海鲜,3个普通的菜被宰近4000元。他说是出租车司机推荐的。邻座一哥们指着池里一条大鱼刚问完价,店家就手脚麻利地将鱼捞出摔晕,一称11斤,每斤580元,共6000多元。那哥们刚想说理,立马出来几个东北大汉,他只好收声认栽。”此微博后,一些网友纷纷转帖并留言,称自己也遭遇过类似情况。一网友晒出了与友人在海南某普通饭店吃早餐的账单。账单上显示:榨菜肉丝面36元1碗、雪菜肉丝汤面33元1碗、皮蛋粥套餐99元1份、热牛奶110元1杯。一顿没有任何山珍海味的早餐共花费了280元。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8篇

11月4日,离柳社区工作人员小卿同志正逢下班路上捡到一部手机,环顾四周没有人什么人,只好把手机拿回社区,并把手机充满电,保持手机通话畅通,以防失主着急联系。第二天上班根据手机上显示的短信和未接来电号码顺利联系到失主本人,十分钟后,向某来到社区,原来她就住在本小区,接孩子的时候由于赶时间手机滑落丢失都没有察觉,回到家发现手机丢失,本以为手机无法寻回,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打电话发现手机没有关机,她觉得有希望找到,于是用丈夫的手机发了几条短信,希望捡到者看到信息可以和她取得联系。没想到第二天八点多真的联系到了。拿到手机后,失主连忙道谢,要以现金进行酬谢,被小卿同志婉拒。

社区主任小张说:“拾金不昧是弘扬真善美,是传播正能量,都是我们应该做的,也是社区为民服务的宗旨。”小卿同志拾金不昧的精神,充分体现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这种精神更值得大力提倡和鼓励,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也是离柳社区创建文明社区的成果,并积极倡导辖区居民群众“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保持善良纯朴的'心态,造就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9篇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良好道德风尚和崇高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xx就是一个拾金不昧的好榜样。

8月22日,马力镇供电所职工xx在镇区街道捡到一个钱包,里边装有大量现金、银行卡、身份证和驾驶证等重要物品。他捡到钱包后,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失主焦急的心情,便一直留在原地等待失主。他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捡拾到钱包消息和失主信息,并积极与镇政府联系,告知具体情况,希望可以通过政府帮助联系到失主。

经过多方积极努力,最终联系上了漳县胭脂村的失主赵小龙。在镇政府办公室,xx当面将钱包交还给了失主赵小龙。据失主赵小龙说,他当天到马力赶集,不小心将包丢失,包里共有6000多元现金和各种重要证件,没想到能够失而复得,多亏了好人xx,说着便要拿出部分现金感谢xx,但被xx坚决拒绝了。

这已经不是xx第一次捡到大额现金了,据马力供电所职工讲,xx在1990年左右修建南阳发电站的时候,便捡到过一袋现金,据失主讲袋子里有15万元,是修建发电站项目的工程款,这在当时来说是一笔巨款了,但他还是一分不动的交还给了失主。失主拿出现金感谢时,他也是果断拒绝了,最终南阳电站给他赠送了一辆农用架子车作为奖励。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10篇

金先生逛商场时,不慎将装有现金及存折的皮包落在了商场厕所的洗手台上。他赶快返回厕所寻找,发现皮包已丢失。金先生很快报了案,经民警调查,证实皮包被商场专卖店的4个导购员拾得。这4人瓜分了包中的现金,存折由其中一人保管。他们这种“拾金而昧”的做法该不该受到处罚呢?

拾金不昧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优秀品德。过去,人们通常认为将他人遗失的物品据为己有是不道德的行为,而现在依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遗忘或埋藏的物品非法侵占拒不交出是犯罪行为,所以说这4个导购员犯了侵占他人财物罪,应受到法律惩处。

“白送”他人物品造成损害要不要赔偿

黄奶奶的儿女给她买了许多奶粉,由于搁置时间较长,有的已经过期,黄奶奶觉得扔了可惜,就送了一些奶粉给邻居。谁知邻居家的小孩吃了黄奶奶送的奶粉,竟上吐下泻,还住了医院。邻居找上门来,要求黄奶奶承担小孩的医疗费用。邻居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黄奶奶送邻居奶粉的行为,法律上叫“赠与”。《_合同法》规定: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奶奶明知奶粉已经过期,却不告知邻居,还让邻居食用,是有过错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黄奶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愿离职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最近,孟先生辞职离开了原单位。两个月过去了,他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想起以前他每个月都交失业保险金,所以去劳动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孟先生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二、已按有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四、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像孟先生这样因自动离职而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房产证遗失如何补办

尹女士搬家时不慎将房产证遗失,她想知道怎样补办房产证。

首先要带着身份证到当地房地局书面说明产权证遗失的原因,并写清房屋的地理位置、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与现状、产权人姓名等,然后缴纳查档费,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核对;其次要登报声明,“遗失声明”见报后,把报纸和收据交到房地局,一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可向测绘所申请勘丈。测绘所勘丈、绘图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入册;最后由房地局初审、复审,审批后补发房产证。

有言在先就可以“概不负责”了吗?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11篇

拾金不昧,是一件不起眼的小事,但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正是这些小事,让人们感受到美德的可贵,也正是因为这一件小事,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加温暖,生活更加美好!

近日,正陪母亲在医院看病的长江新村社区党委副书记小花,在医院的候诊区座位上发现一个深色钱包,里面有一万多元的现金、十三张银行卡、公司U盾及身份证件等,在原地等了一会,也不见失主过来认领,于是她连忙回到办公室,通过社区民警找到了失主,并联系失主,希望物归原主。正在医院门口等待警察的失主接到电话,简直不太敢相信。找回了钱包,夫妇俩竖起大拇指:“启东人民的品德真的不错。”原来失主的母亲早上出了车祸,夫妇俩从外地匆忙赶到医院,慌忙中把钱包落下了,回过神来已经过了好久,没想到报警后警察还没来得及赶过来,就接到了小花的电话,他们万分感激,拿红包想感谢她,她婉言谢绝:“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我是一名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多年,时刻不忘党员身份,拾到东西肯定要还给别人的。”于是今天上午,夫妇俩特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高尚品质和崇高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长江新村社区党委副书记小花,处处以一个_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平时热衷于公益事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慈善捐助、结对帮扶等志愿活动,用实际行动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自身的善行义举展示了在平凡的生活中如何做一名合格的_员,她此次拾金不昧的行为,也为广大党员们上了生动的“党课”,其讲党性、有原则、守底线的崇高品质值得大家学习。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12篇

拾金不昧永远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被社会和人民群众所公认的,无论时代怎样变化,拾金不昧的行为都应该继承和发扬下去。

2019年1月22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略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民警xxx,驾车在县狮凤路李家院路段巡查时,发现路边有一个黑色女式皮包,为防止皮包被无关人员捡走,xxx急忙下车查看,发现包内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贵重物品。想到丢失皮包的人一定焦急万分,xxx立即将皮包上交中队,并通过包内的身份证信息,在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上进行核对查询,对比驾驶人信息将失主的联系方式找到,电话接通后失主非常意外,才知道自己的皮包遗失。领回皮包和财物的失主非常激动,高兴的夸赞略阳交警“拾金不昧,品德高尚”。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13篇

同学们,今天是高三百日会战誓师大会。誓师就是临战时勉励将士,是非常古老而又庄严的人类行为。我国最早的经典《尚书》就收录了许多誓师时的讲话。誓师是为了壮行,在古代壮行要喝壮行酒,今天,我代表高三年级全体老师,以语言代酒,为你们,1600多名考生助力加油!我相信你们一定能够蟾宫折桂,各领,一定能够不负众望,各得其所。

那么,我们该如何度过这仅有的100天呢?

首先,不要怕辛苦。学习不都是快乐的,或者说快乐是偶尔的,无聊、枯燥、痛苦才是常态。我小的时候读论语: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习,时时去复习,怎么能快乐呢?应该是学而时习之,不亦苦乎?孔老夫子不正常啊!后来才懂得,习,理解为复习有问题,应该是实践,孔子是说在老师那里学习了做人处事的道理,然后去实践,这是令人快乐的。比如你学习了拾金不昧的道理,然后在生活中你捡到财物,真拾金不昧了,那确实心里感到舒坦,快乐。学习时代苦多于乐,当将来你去得心应手地运用时,你才会非常快乐。高三生活,辛苦是常态。人生的关键阶段总会苦一阵子,如果你逃避苦一阵子,很可能就苦一辈子。面对五光十色的生活,面对使人目眩神迷的诱惑,要坐得住冷板凳,要能安放下平静的书桌。我们要像柳宗元笔下的_独钓寒江雪_的_孤舟蓑笠翁_一样耐得住_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_的寂寞。能在孤独寂寞中完成使命的人才是真正的大写的人。

其次,一定要牢记_认真_二字。课要认认真真地听, 作业要认认真真地做,考试要认认真地考,当然班级的地还要认认真真地扫 ,黑板还要认认真真地擦。细节决定成败。世界上有两种不简单。一种是,把一件不简单的事、惊天动地的事做好了,这当然是不简单;而把一件简单的事千百次地做好,这也是一种不简单。老师的教学和你们的学习,实际上就是后一种不简单。认认真真将这简单的事做好,你就变得不简单,你就能获得丰厚的回报。

最后,希望你们超越自我,获得巅峰体验。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五层金字塔:生存、安全、爱与归属、尊重、自我实现。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灵与肉都归隐田园,达到了自我实现的境界。这是马斯洛早期的理论,后来在这五个层次上,又加了一层:自我超越。主要是巅峰体验。巅峰体验在爱情中有,在体育比赛中有,在文艺创作和欣赏中有,当然在学习中更有。当你攻克了一道难题,完美地列出步骤,准确地算出得数,那一刻的惬意,志得意满,就是巅峰体验。希望这一百天里,同学们多次出现巅峰体验,在高考考场上出现最完美的巅峰体验,这就意味着你实现了自我超越,意味着你创造了奇迹。

拾金不昧的小故事 第14篇

言不诚,不足以动。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是一个民族生存的灵魂,是一个公民立足的基石。诚信,是一种品行,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道义,是一种准则。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诚信能创造财富。

诚信交友

刘基在他的名着《郁离子》里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富商在过河时因触礁翻船,他在水中大声呼喊:“谁能救我,我就给他100两金子!”一个善良的渔夫把他就上了岸,可是富商只给了80两,渔夫指责富商不讲信用,商人则训斥渔夫太贪婪。第二天,渔夫坐船过岸,不巧又翻进了水里,富商仍旧在水中喊:“谁能救我上岸,我给他100两金子。”曾经救过它的渔夫告诉周围的人这个富商言而无信,结果他就淹死了。

一个不诚信、不守诺言的人,在关键时刻不但会出卖朋友,而且还会背叛自己的信仰和事见。交一个知心的朋友是很难的,靠你的忠诚去播撒,用热情去灌溉,用原则去培养,用谅解去护理。毕竟“万两黄金容易得,知心一个也难求“啊!古人有一诺千金的说法,这说法是很正确的。用自己的行动去证明,身体力行才是最好的诺言。

诚信处世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首歌几乎从孩提时代开始,每一个人都会唱。它是一种拾金不昧的表现。这种品行比金子还贵重。

某小学同学捡到钱包后毫不犹豫地决定失主的到来,却上学迟到了,受到了老师的批评,事后,当这位同学阐明了原由后,老师表扬了他。

诚信是每一个中学生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相反的,却总有一些同学捡到东西后,占为己有,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为人处世的方面当然不止拾金不昧了,想做一个成功者。就要有良好的作风。中学阶段正是学生长身体、长知识和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黄金时期,倘若这一时期教育不好必将殆勿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