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庭劳动教育故事(推荐6篇)

我的家庭劳动教育故事 第1篇

【关键词】厌学;学生;案例;教育;心理辅导

【案例介绍】

王辉(化名),男,高一学生。该生自尊心极强,性格古怪,自私,浮躁,自由散漫。该生学习习惯、生活习惯都不好。学习上,没有进取心,对自己也没有信心,作业很少交,成绩自然很差。生活上,大手大脚,每个月的生活费都在500元以上。

该生对自己很放纵,纪律性非常差,经常违反纪律。对于老师的批评教育总是一脸无所谓的样子;有时尽管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是一转身又“旧病复发”,把自己的错误忘得一干二净。虽然班主任和老师多次和王辉谈心交流,对其进行教育,但收效甚微。

【案例分析】

通过家访以及与王辉交流,我们了解到他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王辉与爷爷奶奶住在一起。从王辉上初中开始,他的父母就外出打工了,一年回家的次数屈指可数。虽然父母经常给王辉打电话,但每次除了问问他有没有生病、缺不缺钱花之外,其他的就很少关心了。

而爷爷奶奶对王辉生活上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他学习的重视。同时,由于爷爷奶奶的文化程度不高,对于如何教育管理孩子没有正确的理念,只知道不让孩子受委屈,所以两位老人对王辉很娇惯,甚至有些放纵。按照王辉的爷爷奶奶的说法,只要孩子饿不着、冻不着就行了,其他方面他们就管不了那么多了。在初中时,王辉就曾出现过几次重大违纪事件。

进入高中以后,王辉每次双休日回家,爷爷奶奶都要给他做顿大餐,补补孩子在学校“缺乏”的营养。返校时,除了生活费,爷爷奶奶还要多给王辉一二百零花钱。

根据对掌握的材料的分析,我们认为,王辉之所以没有在初中形成各方面良好的习惯,没有纪律观念,性格怪异,与他缺乏父母的关爱、缺少正确的家庭教育有重要关系。

【心理辅导和教育过程】

根据对了解的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王辉,除了班主任和老师做好自己的工作外,更为重要的是先要改变其父母和爷爷奶奶的错误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

为改变王辉的父母和爷爷奶奶自身错误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利用学校和年级召开家长会的机会,班主任和老师与王辉的爷爷沟通交流,共同探讨教育孩子的科学方法方式。首先,让他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其次,让他了解在家教育孩子的科学方法方式。经过沟通,班主任和老师决定让老人首先从生活细节开始加强对王辉的教育管理,如每次过双休回家给他的生活费要定额,规范王辉的生活习惯。同时,老人给王辉的父母打电话,让他们不要再直接给王辉寄钱。王辉的爷爷还在家庭生活方面对王辉进行“控制”,不再专门为王辉做大餐,而是吃家常饭,以培养王辉节俭的习惯。

第二,班主任和老师进行不定期家访,向他的爷爷奶奶送去家庭教育的“真经”,了解王辉在家的情况,并告诉他们王辉在校各方面表现。在向两位老人介绍王辉在校的表现时,我们坚持以表扬和鼓励为主,哪怕是王辉很小的一点点进步和改变,让两位老人对王辉充满希望,增强教育的信心。王辉的爷爷奶奶也把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困惑告诉我们,我们就和他们共同商量讨论解决办法,从而增强家庭教育的效果。回到学校后,我们及时就王辉在家里的良好表现对他提出表扬,鼓励其继续努力,争取做得更好,增强其改变自我的信心。

第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加强与王辉的父母的联系,我们把王辉在校的良好表现及时告知他们,让他们为孩子的转变和成长感到高兴,同时也委婉地把王辉身上存在的问题告诉他们,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与他们沟通,既提出我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也倾听他们的想法。我们也把亲子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及其科学方法介绍给他们。基于亲子教育的重要性,我们建议王辉的父母能够回家创业,让王辉能够生活在父母身边,哪怕他们有一人在家也好。经过多次沟通和他们的慎重考虑,王辉的母亲决定回家照顾孩子,担负起教育管理孩子的责任。后来,我们在家访中对王辉的母亲也做了多次关于家庭教育的指导,以提高其教育效果,促进王辉转变和成长。

第四,加强对王辉的教育,特别是感恩教育。班主任通过召开以感恩教育为主题的班会、座谈会,让他认识到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的辛苦,认识到老师、同学和朋友对自己的帮助,增强王辉的感恩意识。王辉的母亲也根据我们的建议,在双休日让王辉参加家务劳动,到地里干农活,假期带着王辉到父亲打工的地方去和父亲一块干活,以此让王辉更深刻地体验到父母的劳累和付出,更加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更加关心、感恩父母。

通过班主任、老师和家长的共同努力和脚踏实地、认真细致的工作,王辉开始慢慢改变自己。他每周花的钱比以前少了许多,心胸打开了很多,开始关心、帮助其他同学;学习态度有了很大转变,心态逐渐稳定、端正,课堂上基本上能坐住认真地听讲,偶尔也有举手发言的表现,纪律观念也有所增强。尽管王辉的不良习惯还不时出现,但他身上的变化让我们老师和家长看到了更大的希望。

【案例反思】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溺爱是家长和儿童关系上最可悲不过的东西。用溺爱的态度培养出来的人,是自私自利到所谓透顶了的人。”“父母与子女间相互关系中最可怕的东西,就是父母那种轻率的满足物质快乐的‘供养’与孩子精神上、心灵上、生活上的空虚和贫乏。这就是说不善于去爱。”在王辉的家庭教育上,父母和爷爷奶奶给予他的就是溺爱和“轻率的满足物质快乐的‘供养’”,这是造成他性格怪异、习惯较差的重要原因。因此,帮助他们改变错误的教育观念,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是改变王辉厌学情绪的关键所在。

我的家庭劳动教育故事 第2篇

一、理论联实际、教学有实效

中职学校的学生绝大部分属于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这个年龄段的学生模仿力强、好奇心强、自控力差,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而误入歧途。再者中职生中,独生子女多,个人素质差的多。因此,提高学生个人修养、健全学生人格就成为职校教学任务的重中之重。《法律基础知识》课教学是中职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教师务必彻底转变“重专轻文”的观念,从实际出发,丰富教学内容,创设具有人性化、实效性的教学新思路,牢牢占领法律课这块对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

法律教学必须与生活实际相联系。中职法律课程编入的是我国宏观的法律法规,理论性强、范围广、内容多、概念抽象,不便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因此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把系统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要把抽象难懂的概念转化为生动形象的现实例子,这样学生不仅学到了书本知识而且也受到了教育。

法律教学必须与学生实际相联系。需要是干好一切事情的动力。在法律教学中,教师要急学生所需,要了解学生最需要哪些法律知识,最想了解哪些法律常识,最缺乏哪些法律知识、针对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教学。这样便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对面临毕业的中职生,要重点讲《劳动法》、《公司法》,以及有关人事改革制度、工资制度、求职择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财会专业的学生要讲《经济合同法》和金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能有效提高学生护法的自觉性、执法的自主性、维权的主动性。

法律教学必须与改革开放相结合。我国的改革开放正从政策性调整转变为法律性调整,用法律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近年来,国家加强立法建设,努力实现法制型国家的目标。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制订,原有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修改和补充。因此在中职法律课教学中,必须紧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不断充实新内容,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二、改革旧课堂,创建新模式

课堂教学的效果于内容的呈现方式密切相关。恰当得教学方法能使学生兴趣盎然,干劲倍增。中职法律课教学要彻底扭转教者无趣、学者无味的格局,教师不仅要广开思路,使内容丰富多彩,更需要在内容的呈现方式上创新手段。笔者在法律知识教学实践中,对以下几种教学模式进行了实验,效果颇佳。

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法是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综合演练的实践性手段。这种形式操作性强,程序严格。教师首先要与法院、律师取得联系,在他们的帮助和指导下做好安排。其次做好学生的角色分配,使其通过角色参与到活动中去。模拟法庭中所需成员全部由学生组成,有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人、被告人。这样形象直观的演“法”场景,使空口说“法”的法律课变得生动形象,不仅满足了学生的好奇心,同时对规范学生行为也起到一种警示作用。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得到充分体现。

我的家庭劳动教育故事 第3篇

家庭教育是孩子人生的第一堂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然而,当前不少家长忽视了家庭教育,错误地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家长只要让孩子吃好、穿好就可以了;有的家长仅仅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对孩子的心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等视而不见;还有的家长害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充当“狼爸”“虎妈”,不断地给孩子施加压力……家庭教育存在误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孩子胆小、自卑、道德缺失,皆与此有关。教育部之所以印发《意见》,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力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各地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中小学、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开展督导工作;逐步建立起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制度保障,将人、财、物的配置纳入制度安排;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实验区和示范校创建工作,树立先进家庭典型,宣传优秀家庭教育案例,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教育实践活动,支持和督促家长以身作则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享受家庭教育的乐趣和成果。同时,各地教育部门还要集合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宣传引导,呼吁各界人士积极、及时地为家庭教育服务提供帮助,特别是给予困难儿童家庭、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配合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和部门在家庭服务队伍建设、服务计划实施、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协助,从而为家庭教育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融合,使全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逐步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发挥家庭教育的力量。

我的家庭劳动教育故事 第4篇

一、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石和纽带

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若只有学校而没有家庭,或只有家庭而没有学校,都不能单独承担起塑造人的这一细致、复杂的任务。”家庭教育被看作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之间必不可少的桥梁。因为社会教育虽然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和范围,但无论如何,都需要从家庭教育开始、延伸、扩展。家庭是社会中各个机关组织赖以存在的细胞,家庭教育则成为社会教育的根本和基础。同样地,学校教育若想实现其教育目标,就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家庭教育基础上。苏同时也强调,“学校不能没有家庭的配合,家庭是一个人应该学习做好事的起源之地。家庭每日、每时都在和学校集体的精神生活相接触;学校不能没有家庭的配合;学校里集体主义的道德文明在许多方面,就是开在家庭里的许多花朵的果实。”

二、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孩子的义务感

培养孩子的义务感包括两方面:1.从小培养他们做父母的义务感。这是苏霍姆林斯基从现实教育案例中得出的结论。在他研究的200多个年轻家庭离婚的案例中,有189个离婚案件是由于之前从未受到过义务感的教育,对家庭没有责任感的意识,所以才草率地离婚。所以他强烈地呼吁:“亲爱的父亲们和母亲们,要从道德上培养自己的孩子做好父亲和母亲的准备。”[2]2.从小培养孩子的劳动义务感。苏认为,“劳动是最伟大的美,同时也是最艰巨的事业。认识这个真理,是教育的奥秘之一。”家长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培养孩子热爱劳动的情感。即树立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意识。二是培养孩子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劳动,经过锻炼形成习惯。

(二)培养孩子爱的能力

苏霍姆林斯基十分重视对孩子爱的能力的培养,按照由低至高、由浅入深的顺序主要从五个方面培养。1.爱自己。苏认为爱护自己的尊严和荣誉,这是最基本和最首要的任务,也是人的真正的、美的源泉。2.爱父母。使孩子明白父母所付出的辛勤劳动都是为了自己,自己同样要爱父母。因为“父母给了你生命并为你的幸福而操持。要爱惜他们的身体,使他们安宁。不要给他们带来痛苦,不要使父母伤心和感到忧愁。”3.爱家庭。要让孩子意识到自己是家庭中的一员,一言一行都代表着父母和家庭,培养孩子形成家庭荣誉感。4.爱他人。“要珍惜孩子们的爱人之心,要不断巩固他对人的信心。”使孩子懂得,“一个人只有在他爱人们的时候才能成为人。如果孩子不善于去爱,他就不可能生活,不可能真正地在道德上得到发展,也就不可能逐渐地进入公民生活的大世界。”5.爱祖国。苏认为爱祖国是人最崇高的爱的表现,教育孩子从小就关心祖国的现在和未来。“像珍惜自己的声音、自己家庭的荣誉,珍惜这一种神圣职责。”

(三)教会孩子思考

我的家庭劳动教育故事 第5篇

关 键 词:体育法;职业体育;保障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3-0030-05

Abstract: Based on Chinese laws as well as constitutions and regulations and such of 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 (CBA), 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CFA) and international sports organizations, the author studied occurrence causes, resolution mechanisms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of professional sports guarantee contract disputes, and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 the lack of contract signing related legal knowledge, failure of contract terms to specify the obligation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 concerned, are main causes for producing contract disputes; there are big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CFA and CBA, while there are also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internal resolution of contract disputes by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the resolution of contract disputes by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courts in terms of arbitration content, compensation amount, appeal procedure etc.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for reducing contract disputes: perfect the regulations of sports organizations; refine contract terms in order to specify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parties concerned, and so on.

Key words: sports law;professional sports;guarantee contract;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在西方职业体育新闻报道中,类似“Michael Beasley signing non-guaranteed contract with Grizzlies[1]”(迈克尔·比斯利与灰熊队签署非保障合同),“Wayne Ellington’s contract guarantee with Lakers increases[2]”(韦恩·艾灵顿与湖人队的合同保障增长)等是司空见惯的新闻标题。其中,“guaranteed contract”为“保障合同”之意。职业体育保障合同,是指体育协会或职业俱乐部与教练员或运动员签订的,在教练员或者运动员出现某些情况(如伤病、精神失常、能力下降等)时仍旧确保合同有效的合同。与之相关的有3个概念:(1)全保障合同,是指有非常完备的利益保障的合同。例如,俱乐部与教练员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果后者因为某些限定的原因达不到俱乐部的期望,俱乐部仍旧支付其全部薪水。(2)部分保障合同,是指有部分利益保障的合同。例如,俱乐部与教练员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果后者因为某些限定的原因达不到俱乐部的期望,俱乐部只支付其底薪。(3)无保障合同,如俱乐部在教练员达不到预定成绩的时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职业体育界,全保障合同并不罕见。一些俱乐部为了争夺到最优秀的教练员或运动员,往往会与之签订全保障合同。例如,尼克斯队与林书豪签订的2012赛季合同就是全保障合同;科比曾经在2013—2014赛季只打了6场比赛后就因伤退出,之后仍旧在湖人队拿着超过3 000万美金的年薪,亦是因为科比与湖人队签订了全保障合同。此类合同一般很少出现纠纷。

在我国发展职业体育以来,职业体育合同纠纷频发。在不少案例中,我国体育协会或俱乐部由于不了解游戏规则、不谙熟签订合同的技巧,合同签订之时就埋下了败诉的隐患。如2013年国足惨败泰国后,中国足协与卡马乔解约。随后,媒体披露中国足协需为卡马乔赔付高达700万欧元的天价违约金,一时足协成为众矢之的。又如天津泰达与前意大利籍主帅马特拉奇的合同纠纷中,天津泰达赔偿了马特拉奇100多万美元[3]。上述案例中,足协、泰达与各种聘请的教练员签订的合同依据某些体育组织的惯例被视为保障合同。我国体育界在出现付出沉重代价的案例之后,才对此有所了解。目前,尚未有学者对此进行过深入研究。本研究以案例解析的方式,结合我国法律,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中国足协等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职业体育保障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机制及预防措施等相关问题。1 我国职业体育保障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在我国职业体育领域,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有马特拉奇与泰达足球俱乐部(2003)、佩特科维奇与申花足球俱乐部(2006)、中国足协与卡马乔(2013)等涉外合同纠纷案,以及马健与东方篮球俱乐部(2004)、李昕与稠州银行篮球俱乐部(2014)等国内合同纠纷案。下面以马特拉奇与泰达、李昕与稠州银行的合同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

泰达足球俱乐部与马特拉奇的合同纠纷案

据媒体报道,2003年初,意大利籍教练马特拉奇与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签订了为期3年的执教合同。由于泰达在联赛中连续落败,俱乐部在当年的8月解除了马特拉奇的执教权,只保留了主教练的名分。之后马特拉奇及另外两名教练怅然回国。马特拉奇认为,泰达单方面违反合同削夺了他的执教权,必须给他相应的赔偿,于是他回国后向国际足联状告泰达。由于不满国际足联的裁决,他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最终CAS判泰达赔偿给马特拉奇150万美金[4]。但另有媒体报道:2004年,国际足联通过中国足协告诫泰达,必须尽快平息此事,否则国际足联将判决泰达最高可能赔付3位教练共198万美金。迫于压力,俱乐部派员与马特拉奇谈判。最终泰达赔付马特拉奇100万美金,了结了此事[5]。无论哪一种报道属实,总之泰达赔付了巨款。这件事情让泰达吸取了教训,之后泰达在与捷克教练雅拉宾斯基签约时,就在合同里写明了 “成绩不好,随时走人”之类的条款。起初雅拉宾斯基不接受,但泰达俱乐部坚持,雅拉宾斯基最终妥协。

李昕与稠州银行篮球俱乐部的合同纠纷案

2013年,有着CBA、中国女篮国青队执教经历的李昕,与浙江稠州银行女篮俱乐部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税后年薪约60万元人民币的执教合同。在2013—2014赛季浙江稠州银行女篮,只名列第4。虽然李昕很想在下一赛季冲击总冠军,但稠州银行方解除其主教练职务,将其转岗为俱乐部副总经理,年薪为12万元。之后又以李昕请假期满未归队为由解除合同。李昕遂向中国篮协求助,篮协调解无果后,表示“不负责”。无奈之下,李昕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昕认为,合同上只详细注明李昕率队夺取联赛冠、亚、季军应获的奖金,并没有写明,如果未夺冠,会有怎样的惩罚,故俱乐部以没有完成成绩指标为由提前解约,属于违约。李昕还表示,合同中注明:“该合同为三年全保障性合同”,“如果知道主教练位置是不被保障的,我绝对不会放弃国青女篮主教练的位置,用这一年去冒险。”[6]稠州银行方则表示,合同文本中明文规定了夺冠的要求,显然具有约束作用[7]。在庭审中,双方表示接受仲裁庭调解。2个月之后此事尘埃落定,双方的合同正式解除,俱乐部对李昕进行了补偿,未透露补偿金额[8]。

2 引发保障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合同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

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俱乐部原本无意与教练员或运动员签订全保障合同,但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不了解国际惯例,缺乏对合同条款的周密考虑,或由于其它因素的干扰等,没有签订有关解聘教练员或运动员的条款,使得合同成为了事实上的全保障合同,埋下了合同纠纷的隐患。泰达足球俱乐部与马特拉奇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这一种情形。因为依据某些体育协会或联盟的惯例,没有签订解约条款的合同,即为保障合同,除非教练员或运动员出现法定可以解约的情形,俱乐部提前解约后,仍旧需要支付数额巨大的资金。如“NBA标准球员合同第16条规定,在任何时候,如果在任何赛季的1月1日之前,根据球队管理层的唯一判断,球员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技能或竞争能力继续作为球队一员,球员合同被球队解除,则球员应继续接受他的完整基本薪资,扣除所有劳工赔偿收益、球队支付球员保险的赔偿,直到球员能够作为高水平球员从业为止,但是不能超过该赛季。如果合同被球队按照本项规定在赛季的1月1日至赛季结束间终止,则球员应有权接受他该赛季的全部基本薪资”[9]。不过,并非所有的职业体育联盟都有类似规定。如NFL、欧洲职业足球等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保障合同,而是采取另外一种方式,即俱乐部在与教练员或球员签订合同之时,就向后者一次性支付一笔巨额的签约金。如果俱乐部提前与教练员或球员解约,后者不用归还签约金[9]。

合同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模糊了合同中的的责、权、利

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二,是在合同当事人中,有一方甚至双方可能是出于某些动机,有意或无意地模糊了合同中的的责、权、利。双方合作出现裂缝之后,各自围绕合同中未明确的责任和利益发生争执,引发纠纷。以李昕与浙江稠州银行的合同纠纷案为例,虽然在签订的合同中注明了“该合同为三年全保障性合同”,但是,与某些国际体育协会或体育联盟的惯例不同的是,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保障性合同”这一概念。而在李昕与浙江稠州银行签订的合同中,并未详细列明“全保障性合同”包括哪些保障,所以庭审时仲裁员特意向李昕的律师询问“全保障性合同”的含义。李昕的律师之一黄河解答:这样的合同适用于体育界普遍存在的情况,即使在受伤(适用于运动员)、离职、患病甚至身故的情况下,工资仍必须全额发放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岗位及工资待遇不能调整[10]。稠州银行方则不认可李昕的律师对“全保障合同”的解释,声称合同文本中规定了夺冠的要求,显然对李昕具有约束作用。这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从常理来推断,既然稠州银行在与李昕签订合同时,注明了:“该合同为3年全保障性合同”,应该不会不明白“全保障性合同”的含义。未在合同中明列“全保障性合同”的内容,是疏漏还是有意流出空间?有媒体称“只能理解为双方当初在合同书上落笔时已经心领神会了”[11]。

3 职业体育保障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在中国足协、泰达足球俱乐部等与教练员的纠纷案中,中国足协、泰达给教练员赔付巨款,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压力。而在李昕与稠州银行女篮俱乐部的纠纷案中,中国篮协调解无果后表示“不负责”。为什么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国际足联对中国足协和泰达有约束力,而中国篮协却似乎无能为力?这些案例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什么差异?对于规避、解决职业体育合同纠纷有什么启示?

不同体育组织内部解决职业体育合同纠纷的差异

1)体育组织有优先解决内部纠纷的权力。

由于竞技体育,特别是职业体育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要求,体育组织普遍设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体育组织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够挑战国家的司法主权,不应该脱离法律管辖,但在实践中,各国仲裁法庭及法院一般对体育组织优先解决内部纠纷的权力予以尊重。体育组织在解决内部纠纷时,对俱乐部、教练员等内部成员的制裁不属于法律制裁而是属于纪律处罚,与法院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

2)足协、篮协对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差异,源于组织规定不同。

体育组织取得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依据:(1)依据合同约定。一般来说,国内体育协会或者俱乐部与外籍体育人士签约时,会签订出现纠纷时由相应的国际体育协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例如,职业篮球俱乐部引入外籍球员时,通常会签订“FAT(国际篮联仲裁庭)条款”,双方发生纠纷时将案件交由FTA裁决;(2)依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例如,在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章程中,第61条第2款规定:“除非国际足联规程有特别规定,任何事务不得求助于普通法庭。”第3款规定:“为确保上述规定的执行,各会员协会应在其章程中加入一条款,规定其俱乐部和会员不得将争端向普通法庭上诉,要求所有的争端都应提交会员协会,相应洲际足联或国际足联的司法机构裁决。”与国际足联保持一致,中国足协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第62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在《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会员协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12]因此,国际足联、中国足协均对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等的工作合同有管辖权。在实践中,中国足协、国内足球俱乐部等与外籍体育人士的合同争议通常由FIFA管辖。但是,FIFA无权处理任何商业性合同,也不受理形象权合同,其管辖权限于教练员、运动员等的工作合同[12]。需要强调说明的是:(1)劳动合同纠纷存在基于国际足联的“特别规定”而通过民事法庭审理的可能性。如《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8章第22条规定:FIFA的管辖权不妨碍任何俱乐部和球员通过民事法庭解决雇佣纠纷[12]。(2)劳动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等情形,已经超出了中国足协的管辖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庭或法院会受理案件。如在2009年 “中国足坛最大金额讨薪案”中,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深圳市亚旅足球俱乐部(后更名为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支付18名球员2008赛季工资、奖金等合计300多万元;深圳市足协对亚旅足球俱乐部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深圳市足协向法院上诉,提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深圳市足协败诉。

与中国足协、国际足联要求会员“不得将争议提交法院”不同的是,在中国篮球协会的规定中没有类似的要求。在2014年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俱乐部、运动队与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或注册、转会等争议时,当事人各方应努力协商解决,若协商仍无法解决可向中国篮协申请调解或裁决。”俱乐部与外籍运动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采用下列任何一种争议解决方式:(1)提交国内仲裁机构仲裁;(2)提交国际篮联BAT(Basketball Arbitral Tribunal)仲裁;(3)提交国内有裁决权的人民法院裁决。”可见,中国篮协并没有强制规定“争议必须由中国篮协或国际篮联调解或裁决”。因此,李昕与稠州银行的纠纷案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中国篮协调解或裁决,也可以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起诉到法院。

3)合同当事人对国际体育组织的裁决有异议,可以(或只能)上诉至CAS。

合同当事人对国际体育组织的裁决有异议,可以上诉至CAS(国际体育仲裁院)。而有些国际体育组织,如国际足联规定只能上诉至CAS。上诉至CAS主要有3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依据体育单项组织的章程。例如,在国际足联(FIFA)的章程中,第60条规定:“在向俱乐部、联赛、会员协会、各洲际足联和国际足联各级别的上诉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只有CAS有权对最后的决定和纪律处罚决定的上诉进行仲裁。但必须在作出决定的通知发出后10天内向CAS提出上诉。”第61条规定:“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和联赛应承认CAS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并确保其会员、下属球员和官员遵守体育仲裁法庭作出的决议。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授权的比赛和球员经纪人。”

二是依据《奥林匹克章程》。在《奥林匹克章程》中有CAS仲裁条款,如果某一体育组织表示接受《奥林匹克章程》,加入该体育组织的运动员、教练员无疑也应该受到《奥林匹克章程》的约束,发生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时应接受CAS的管辖。CAS仲裁条款不需要体育组织与教练员、运动员等单独签署。

三是依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由于职业体育领域的许多争议与奥运会无关,或者合同当事人所属的国际体育组织章程中,没有类似与国际足联章程中“只有CAS有权对就最后的决定和纪律处罚决定的上诉进行仲裁”这样的规定,这时需要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出现争议时可以由CAS裁决,CAS才可以审理案件并通过相应的体育协会或组织执行其裁决。《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将体育相关争端提交体育仲裁院的前提是,合同中列有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就争议达成了仲裁协议[13]。

在马特拉奇与泰达的纠纷案中,马特拉奇不满国际足联的裁决,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马特拉奇上诉的程序就是基于FIFA章程的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差异

体育组织内设的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与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是两者作出裁决的内容不同。有些裁决只能由体育组织内部的仲裁庭作出,如停赛、降级、罚款、警告等。劳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主要有:劳动合同无效或有效、解除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等。

二是两者裁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数额差距较大。发生全保障合同纠纷时,体育组织有可能裁定俱乐部支付运动员或教练员合同期内的全部工资。这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几乎是不可能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能在“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两个选项中选其一。赔偿金的数额与当事人的工作年限有关。在李昕与稠州银行的纠纷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87条等条款,如果李盺要求俱乐部支付赔偿金,依据其在俱乐部的工作年限,她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因此,李盺要求俱乐部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假若她胜诉,她工资要由俱乐部按照原合同支付,这将远远超过3个月工资的数额。

三是上诉的对象不同。对国际体育组织,如国际足联、国际篮联的裁决有异议,上诉的对象是CAS。不接受我国劳动仲裁庭的裁决,上诉的对象是法院。

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二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庭一般会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接受调解才进行劳动争议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在15天内起诉到一审法院。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在15天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但是,并非所有的诉状都会被法院受理。在2008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例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 预防职业体育劳动合同纠纷的建议

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职业体育保障合同具有不同于普通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体育组织规章等都没有相关规定,解决合同纠纷时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如果保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既会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性,也加大了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签订保障合同时,当事人各方应对“保障”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对于出现何种情形时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有无赔偿金或经济补偿等等均要在合同条款中明列,以避免陷入保障合同陷阱。

体育组织应明确相关规定,并为预防职业体育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指引

在中国篮协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合同的种类包括试训合同、聘用合同、外援合同、有保障性劳动合同、无保障性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这些合同种类的定义,篮协并没有进行解释或说明。“保障合同”只是一个职业体育行业术语而非法律术语。因此,在李昕与浙江稠州银行的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全保障合同”的保障内容发生争议,仲裁员亦不明白“全保障合同”的含义。如果中国篮协的相关规定中,对什么是“有保障性劳动合同、无保障性劳动合同”有明确的定义,无疑可以为仲裁庭、法院等在审理李昕与浙江稠州银行劳动合同纠纷案时提供有力的依据,降低审理案件的难度。

劳动合同几乎是所有职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等都需要签署的一种重要合同。鉴于我国体育协会、职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等普遍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建议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牵头,在组织中国足协、中国篮协等对职业体育劳动合同纠纷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可以为预防职业体育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指引的,比较详细的职业体育劳动合同样本,供职业体育界人士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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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殷佩琴. 全保障性合同有多少保障?李昕有没有打骂球员?[N]. 都市快报,2014-07-30(B06).

[11] 戴春光. 李昕案合同漏洞很大 别等打官司才想到找律师[N]. 羊城晚报,2014-07-30.

我的家庭劳动教育故事 第6篇

关键词:互动式教学法;案例分析;专题讨论;模拟劳动仲裁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韶关学院第十二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青年项目“互动式教学法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SYJY1211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互动式教学法的内涵及意义

互动式教学法是指通过课程设计,调节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动性,形成教师主导下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学生个体与教学中介互动,强化教学主体与教学内容的相互影响,以达到教学相长,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1]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偏重于灌输基础理论知识,忽视了法学理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不利于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相比,互动式教学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课堂互动,通过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上的交流与讨论,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理论联系实际等能力的目的。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该课程的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传授法律知识的简单层面上,而应从社会实践出发,借实践释法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和能力。将互动式教学方法运用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教学中,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抽象的理论、原则、制度还原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让学生感受到制度的应用价值,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互动式教学法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根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特点和教学要求,为了让学生全面掌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笔者研究和设计了以下三种与互动式教学法相配套的实践教学形式。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法学教育中应用非常广泛。通过对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把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深奥的理论通俗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既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也能激发其学习兴趣,从而积极主动地融入到教学活动中。案例教学法的实施,首先要做好案例的选择。在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应当与讲授的内容有密切联系,并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之前认真研究教学大纲,熟悉教学内容,明确教学目的和重难点,从而选取合适的案例。在讲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一节时,针对劳动关系的特点与本节的重点和难点,笔者选取了一个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在课堂上,通过多媒体方式向学生介绍了案情,然后由学生针对问题分组进行讨论,再由各小组派代表发言。随后,笔者对学生发言进行点评,强调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特征,并引出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最后,笔者还组织学生讨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学生对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认定有了较深的认识,从而达到了预期教学目的。

2.模拟劳动仲裁

模拟劳动仲裁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通过扮演仲裁员、书记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对真实或者虚拟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模拟劳动仲裁全过程,以增强学生对仲裁员、律师等司法角色的认知的教学活动。有人将模拟劳动仲裁庭比喻为劳动法学教育的实验室,通过模拟劳动仲裁训练,将所学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融会贯通,学以致用,能加深学生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培养其法学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从而缩短理论与实践、象牙塔与社会的距离。[2]笔者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引入了模拟劳动仲裁的方式。根据模拟劳动仲裁的特点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学生的模拟劳动仲裁进行规划和指导:

(1)精选案例。模拟劳动仲裁开庭所选用的案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一定的可争辩性,但难度应当适中。这样才能既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又能激发其参与模拟仲裁活动的兴趣和热情。

(2)确定角色。根据模拟劳动仲裁的角色需要,一堂模拟劳动仲裁至少需要仲裁员、书记员、申诉人、被申诉人各一名,但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参与,笔者将这些角色分成四组:仲裁员组(3名仲裁员)、书记员组(2名书记员)、申诉人组(申诉人1名,律师2名)、被申诉人组(被申诉人1名,律师2名)。然后由学生自愿选择自己的角色,其他未担任模拟仲裁角色的同学协助,并在开庭时旁听,撰写旁听心得。

(3)分发程序资料。与民商事仲裁、诉讼相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很多不同。笔者找了一些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模式发给学生参考,并让学生登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学习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载文书样本。

(4)指导文书写作。模拟劳动仲裁涉及的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词、证据目录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仲裁裁决书等文书制作的格式,学生可以在笔者推荐的网上查询到样本和要求,在开庭之前,笔者认真检查了文书是否完备、格式和内容是否有明显错误,并给予适当指导。

(5)观看开庭。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令人期待的模拟劳动仲裁如期开庭。因笔者同时担任了四个班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各个班都组织了一堂模拟劳动仲裁,如果都借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开庭会比较麻烦,故笔者决定就在任课的多媒体课室利用课堂时间进行模拟劳动仲裁开庭。虽然课室布置有点简单,但模拟劳动仲裁开庭气氛比较浓重,有些班级参加开庭人员还统一了着装,旁听人员也都提前坐好。从书记员宣读劳动仲裁纪律到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从仲裁庭调查到仲裁庭辩论,从仲裁庭调解到宣布仲裁裁决,最后宣布闭庭,整个过程一气呵成,尤其在仲裁庭辩论阶段,双方人的精彩辩论博得旁听学生阵阵掌声。

(6)教学评价。模拟劳动仲裁开庭结束后,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教学评价。首先让模拟劳动仲裁参加人员自评,然后听听旁听人员的评价,最后就是指导教师进行点评。笔者在听完参加人员自评和旁听人员评价后,从仲裁程序、实体法的运用、现场应对表现等方面给予中肯的评价,对表现好的地方给予表扬,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的建议。

通过这次模拟劳动仲裁,学生们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了非常直观的感受,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得到了检验,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发挥,文书写作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他们都希望能多开展一些这种活动。笔者认为,将模拟劳动仲裁运用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3.专题讨论

很多学生没有课前预习的习惯,就等着上课时教师给他们传授知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笔者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引入了专题讨论的形式。

(1)进行角色转换,由学生参与授课。教师事先把专题题目发给学生,让学生自己查找资料准备,然后由学生上台讲授。让学生走上讲台为教师和同学上课,能够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在课前查阅大量的资料,进行充分的准备。在准备授课的过程中,他们强化了对知识的理解,也尝到了学习的乐趣。当然,师生进行角色转换,让学生参与上课,并不是对教师的彻底解放,而是对教师有更高的要求。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仅应该是一个出色的讲授者,也应该是一个出色的聆听者。[3]教师在聆听学生授课过程中,要起到指导作用,对学生的授课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弥补学生授课中的不足。笔者在讲授劳动合同的订立制度时,就给学生布置了专题“如何保护求职者在试用期间的权益”。有些学生准备非常充分,不仅课件做得精美,内容还比较丰富,图文并茂地介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如何约定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学生听得也很认真。笔者对该学生给予了高度表扬,然后给大家播放了一段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视频,并结合该视频反映的案例,向学生讲解了当试用期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救济。至此,学生对于试用期的问题有了较直观、全面的认识。

(2)组织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互动式教学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方面,学生在准备讨论的过程中会查阅大量的相关专业资料,这对于开阔学生的视野、深化对知识的理解、启发学生的思维,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另一方面,学生在课堂上参与讨论,既能提高其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也能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而且,学生积极参加课堂讨论能够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在组织课堂讨论的过程中,教师既不是主导者也不是裁判者,而应当是一个组织者和参与者,既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又要对学生讨论加以适当的引导,发掘学生的潜力,防止学生偏题。

三、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运用互动式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将互动式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统一起来

提倡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运用互动式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否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成文法的学习,还是应当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案例分析、专题讨论、模拟劳动仲裁等互动式教学方式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其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因此,应当将这两种教学方法统一起来,两者相辅相成,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注意案例选择要适当

案例选择不适当,不但起不到启发思维、培养能力的作用,反而会误导学生。教师选取的案例首先应当有一定的疑难性。疑难案例不一定很长,但相对于简单案例而言,该案件将导致两种以上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可能被适用,不经仔细辨别和严密推理难以给出确定的结论。[4]这样的案例才能引发学生思考。否则,如果选择的案例太简单,学生一看就知道结论,不能起到案例分析应有的教学效果。其次,案例要贴近学生。应当以学生关心的热门话题作为切入点,从学生的需要入手,把当前较集中的、敏感的或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为教学内容,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实用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3.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专题讨论,教师都应当注意引导学生展开讨论

在讨论开始阶段,教师不要急于给出答案或自己的观点,以免限制学生的思维。在讨论过程中,注意营造自由、平等的讨论氛围,让学生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教师只是课堂的主持人和引导者,作适当的询问、启发,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讨论。讨论完毕,教师应及时进行评价和总结。评价时要肯定学生的思想火花,不要随意对某个发言给出“错误”的定论,最后要从案例分析或专题讨论中总结相关的知识点。

参考文献:

[1]苗绘.互动式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11,(7):70-71.

[2]贾志农.实践教学在《劳动法学》中的运用与体会[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2):70-73.